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对投档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对投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若此专业人数已满、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若所报专业均不能录取,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其他专业安排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高职高专批次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5%左右。
第二十三条报考高职高专批次的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没有其他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须通过政治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须面试合格。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司法行政警察工作。面试实行单项淘汰,考生出现一项不合格项目后,不再继续进行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除按照《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外,还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体检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对考生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由体检医师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体检实行单项淘汰,考生出现一项不合格项目后,不再继续进行其他项目。体检现场实行全程录像。
(二)体能测试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
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
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
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试结论为合格。体能测试使用全自动高速体能测试摄录系统,实行全程录像。
第二十七条如上级主管部门就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颁布新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