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我区各级教育、招生、监察、公安等部门始终认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加大招生政策宣传,严格考生资格审查,严厉查处、打击资格造假等行为,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规范有序,高考移民得到有力遏制,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和《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对考生报考条件和考生资格审查作出明确规定,历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还对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报考资格公示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考生报考条件
1.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子女,只要户籍在藏,都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2.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3.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西藏,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从事工商经营注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西藏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5.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经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6.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西藏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西藏,户籍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校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二、考生资格审查
1.凡报名参加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有关部门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藏工作经历等情况。
2.我区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西藏民族大学保卫处负责审查,学籍情况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查。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在部队工作的干部、职工、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负责审定。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薄为准,其中养子女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需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父亲(母亲)一方的,报名时需提供母亲(父亲)一方在藏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必须由父母双方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含考生本人为户主的),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出具。
三、考生资格实行公示制度
考生报考条件,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必须在考生所在的学校或报名点进行为期10天公示,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各地市招生办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参加高考。
四、严格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管理
自治区各级教育、监察、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执行自治区高考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建立健全了考生报考资格审查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对伪造或涂改户籍、学籍档案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学生取消报考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高校招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检举,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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