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纪检监察组
负责监督检查高校和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教育部、省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受理来信、来访、来电举报;调查和处理违纪事件。
七、综合保障组
负责录取现场办公用房安排、文具及防疫用品的发放、财产管理;负责录取现场工作秩序管理、防疫防控和安全保卫;负责会议安排、接待、记录、有关材料发放等工作;负责车辆调度;安排录取工作人员的食宿等。
第八条 高校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招生政策,在录取前研究确定本校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录取中的特殊问题须经高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高校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的报告须由分管校(院)长签字,并加盖高校公章。
第九条 高校要建立完备的录取工作机构,安排好录取工作场地和设备,配足工作人员。要指派专职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计算机网上录取操作,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录取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并配备传真机等通讯工具,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 录取工作体制
第十条 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具体职责是:
一、高校
1.自觉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根据规定日程安排,遵照本校招生章程相关规定,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经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评价,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完成在浙江省的招生计划。
3.对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的复议要求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生源计划的调整,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讨论研究,形成解决方案。
4.按规定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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