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适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和监管的要求,建议制定完善一般金融机构的治理规则体系,以防范如金融控股集团引起的治理风险叠加等问题。
第六,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建议将新媒体平台导入信息披露、投票表决等治理机制中,通过降低治理成本,提高中小股东参与治理的便捷性与积极性。
第七,对新型企业(网络平台、AI企业、大数据企业等)的治理,建议规则先行,尽可能建立相应的顶层框架,以防范治理风险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第八,落实绿色治理理念,构建绿色治理结构,开展上市公司绿色治理评价,推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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