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五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委员会聘任。
第七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对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 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
2、 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 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未有加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加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在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但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 烈士子女。
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考生未有降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降分。
第十六条若在北京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北京大学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志愿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序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不报不录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的招生政策进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降分标准为北京大学当年在当地录取线下30分以内给予正常录取,自主招生政策加分20分以上者,其自主招生加分和当地政策加分不累计,但在专业录取时可在实考分基础上增加10分。
自主招生候选人的分数(实考分加自主招生加分)原则上应达到北大在该省份的录取线,否则予以退档;在非单独投档省份,当自主招生候选人高考(论坛)分数正常达到北京大学在当地的录取线,则按普通高考考生类进行投档,占用当年在当地公布的招生计划;需要自主招生加分才达到录取线时,则按教育部规定的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单独投档,不占用当年在当地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北京大学新生入学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北京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外语语种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二条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 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由北京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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