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公安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公安局,兵团各师教育局、公安局:
为做好我区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我区考生的切身利益,防止“投机报考”,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
各地、州、市及兵团各师教育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健全报名组织机构,加强网上报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报名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网上报名的宣传工作,让考生和家长全面了解网上报名流程及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尤其是要加强对民办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社会考生的报名组织管理、资格审查和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所有民办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考生、家长集中宣传高考报名相关政策规定。
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生户籍和学籍的审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学校尤其是民办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要确定专人进行重点审查,严防空挂学籍和违规落户行为。
各地、州、市及兵团各师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尤其要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加强注册审核和日常管理,采取定期核对、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杜绝出现学籍造假和空挂学籍行为。要进一步完善高考报名公示制度和信访举报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实行责任追究。经查实的“投机报考”考生,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并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户口迁移、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对涉及高考考生的户口迁移、变更民族成份的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发生利用非正常户口迁移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投机报考行为,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做好考生身份鉴定、确认工作。各地要采取网上核查的办法查验考生户籍的真伪,对高中阶段转入我区的考生和非新疆身份证号的考生户籍情况,必须在户籍网上逐个核实,对违反规定迁移户口、变更民族成份的要坚决纠正。上级公安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于伪造身份证件、冒名替考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预填信息表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各类信息代码表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援疆干部子女报名审查登记表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表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防止“投机报考”,维护我区考生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报名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地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组织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员会负责。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组织工作机构设三级,即: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公办普通中学,其职责分别为:
(一)各公办普通中学具体负责组织在本校有三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完整高中学籍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含经自治区学籍管理部门认可转入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县(市)所有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负责:
1.组织(一)、(二)条规定之外的民办中学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由疆外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的毕业生,疆内其它学校转入就读普通高中的毕业生和“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
2.处理各县(市)招办和公办普通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3.对各公办普通中学、县(市)两级机构的报名结果进行复审。
4.编发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公办普通中学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各级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具体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除须符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区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报名条件
1.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
(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和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名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有其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籍并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必须有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有其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籍并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以上,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三年。
3.中等职业学校在疆外招收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不得参加新疆的普通高考报名。
(三)我区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但有其所就读的公办普通中学三年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中学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查其户籍条件属实的,可在就读中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各地应相互配合加强对此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服务。
(四)其他考生报名条件
1.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经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批准其父母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或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手续证明)。
2.在我区出生落户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须有考生就读中学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带有学籍号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证明及经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考生借读所在省区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3.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引进人才,区外地级以上(含地级)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在新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高二、高三)且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这部分考生要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准予报名;兵团系统,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准予报名。
4.在新疆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五)借考报名条件
户口在我区并符合报名条件,但其父母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借读的考生或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确有困难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新疆相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可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经借考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到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方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我区借考的考生,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考试结束后,答卷寄往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普通高考报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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