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录步骤
(一)报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并自愿报考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的考生,于7月26日至29日参加本人高考时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三项全部通过的考生可在定向地方公安机关工作职位和定向铁路公安机关职位中选择一个职位报考。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29日下午17:00。报名成功的考生,分职位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不高于招录培养计划1:3的比例确定入围人民警察(公务员)考试人员名单。
(二)考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三)填报志愿。入围人民警察(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于8月2日17时前网上填报并提交高考志愿(该次集中填报的其他批次院校志愿也应一并填报并提交)。考生填报志愿时要选择提前批本科“定向”平行志愿A栏,填报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
(四)考试。入围人民警察(公务员)考试且填报志愿成功的考生于8月5日携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面试采取公务员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0%和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
(五)录取。考察合格的考生,根据招录培养计划1:1的比例,按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投档,经新疆警察学院审档合格的,予以录取;若有考生审档不合格,则按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顺序递补。录取工作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本科第一批次开始前结束。
四、培养与就业
考生录取后,定向地方公安机关工作的,与省公安厅、新疆警察学院签订定向招录培养三方协议;定向铁路公安机关工作的,与南昌铁路公安局、新疆警察学院签订定向招录培养三方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学生入校后,严格按照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培养管理,不得调转其他公安专业(方向)学习。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定保障。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按规定进行考察、个人档案审核、个人报告事项审核合格,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要求的,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单位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公安工作需求确定。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公务员)。对毕业后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学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同时,有关情况记入学生诚信记录和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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