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生活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数的15%。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厦门市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厦门市财政和学校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占76%,学校占24%。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要求上进,关心国家大事,能参加校、二级院、班级各项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发现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言行,能遵守学校的纪律,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与长辈。没有发现不诚实守信的行为,没有发现道德品质方面不良言行。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没有重修课程(二年级以上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酗酒,不抽烟,着装朴实,不佩带高档装饰品及使用其他高档物品,没有其他不正当消费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学校将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各二级学院学生数的比例分配到各二级院。各二级院将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张榜公布。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规定,在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其中一项。
第八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二级院根据基本申请条件与下达的名额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汇总各二级院评审、确定的获国家助学金的初步人选名单并经审核后,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建议名单。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建议名单研究审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按月发放给受资助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与各二级院领导在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检察、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受资助学生应积极进去,勤奋学习,确保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经费用于生活费用开支,切实起到帮助顺利完成学业的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固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允许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