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件者可申请:1.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年8000元。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为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3.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年。4.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学年、二等奖2000元/学年、三等奖1000元/学年、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800元/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