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1.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
2.建立教师流动机制。建立学校从行业企业招聘教师的制度,其中职业院校新补充专业教师(含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中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比例应逐年提高至50%。试行教师五年一注册制度,建立健全教师退出机制。建立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双向聘用机制,推进校企之间人员互派互聘。加强兼职教师管理,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和未实行生均定额拨款的高等职业院校将不超过总编制的30%用于自主聘请兼职教师,由同级财政按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核定补助经费。
3.加强教师培养培训。选择1所普通本科师范院校转型为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或在具有师范教育基础的普通本科高校设立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依托高水平院校、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立健全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和“访问工程师”进修制度。加强教师教学和科研能力建设,支持学校成立名师工作室,加快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定期开展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4.改革教师评价机制。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允许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允许高校教师评聘正高级实验师,允许实习指导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落实岗位管理,强化聘期考核,推行聘后管理,建立教师职务“能上能下”聘用机制。探索其他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职业教育教师职称系列的有效对接。
(七)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1.建立多元办学机制。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公办学校可与企业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办学机构。鼓励企业、个人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向公办学校注资入股,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学校,鼓励民办学校采取股份制方式对办学资源、举办者和董事会结构进行整合重组。支持社会力量以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
2.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完善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机制。建立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促进学校明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对办学规范、管理严格、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逐步实行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并给予奖补。
3.加大民办学校扶持力度。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的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公平对待。对办学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所需经费由政府予以一定补助。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事业编制规模,由人社部门核定其职称结构比例,对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等同)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参照公办学校相同条件教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和比例,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深化闽台职业教育交流合作
1.引进台湾职业院校管理经验。支持台湾有鲜明行业特征的高校与我省高校联办产业特征鲜明、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探索将学校的部分院系委托台湾优质高校管理。
2.推进闽台教师资源共享。实施“闽台高校师资引进计划”,吸引台湾高校教师来闽任教。实施“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依托省内和台湾高水平大学在两岸分别设立工程技术、人文社科、校务管理方面的福建省师资闽台联合培养中心,选派专业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在闽台两地研修。
3.实施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扩大与台湾技职类院校的合作办学,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健康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闽台高校本科层次实行“3 1”“4 0”,专科层次实行“校校企”培养模式,促进闽台合作高校课程对接与学分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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