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纪检监察
第十三条录取工作实行纪检监察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执行情况。
2.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3.检查高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4.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5.检查高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6.检查高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7.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十五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类招生具体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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